案情简述
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930371677.X、名称为“眼镜(ZX203X)”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系该专利的被许可人。两公司共同经营BOLON暴龙眼镜品牌。
上述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自2020年12月以来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线上、线下一直在销售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墨镜,墨镜合格证上记载的销售商为乐活商务公司,制造商为乐活商务公司,侵权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19个省和直辖市。乐活商务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更是宣称其拥有900余家门店。乐活商务公司销售的墨镜上还标有其自己的注册商标“LOHO”。于是,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将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全影版权登记
法院认为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2在整体形状、主要设计特征上相一致,两者构成近似,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两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与分工合作,即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着重考虑乐活商务公司曾经实施侵犯雅瑞光学公司同类专利权的行为,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并综合涉案专利的类型、对太阳镜产品的贡献度及产品利润率等,在符合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的情况下,参考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一审判决后,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对“仿外观、蹭设计”的专利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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