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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100条》升级版来了

来源: 2025-07-29

全影版权登记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制定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100条》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优化升级,近日制发《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民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一百条》,助力企业经营发展行稳致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民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一百条》共九章100条,内容涵盖企业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经营管理及股权保护、劳动用工,以及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提示,以法治为企业长远发展蓄势赋能,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力量。让我们一起先睹为快!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一百条


目录


一、企业物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二、企业在订立、履行合同及债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四、企业经营管理及股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五、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提示

六、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投资方面的提示

七、企业开展绿色经营方面的提示

八、企业申请破产程序方面的提示

九、涉及刑事犯罪方面的提示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优化民营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我们对实践中企业面临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了梳理,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产权保护、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出建议和提示,供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参考。


一、企业物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1.【及时登记不动产物权】如果企业取得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法律规定应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切勿与他人达成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内部协议”,这种协议无法约束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极易对企业权利造成巨大风险。

【及时交付动产】如果企业取得动产,应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实际占有动产。

【特殊动产需变更登记】如果企业取得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引发权属争议的风险。


2.【动产、不动产权属需审查】如果企业投资动产或不动产,应仔细审查目标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争议、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有必要到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不动产,还可以委托律师就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诉、是否设立担保物权进行尽职调查。受让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设立有其他物上权利的财产可能会让企业陷入纠纷,带来财产损失。


3.【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有风险】无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核准审批建造的房屋,除历史原因形成的合法建筑外,通常属于违法建筑。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既可能面临该建筑物被拆除而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也面临因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而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请企业务必慎重。 


4.【受让小产权房有风险】企业通过买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受让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应审查是否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在集体土地修建对外出售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企业与他人签订的有关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小产权房或以物抵债协议均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5.【预告登记及时转所有权登记】预告登记可以保障买受人将来取得物权,建议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但应该清楚预告登记并不绝对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企业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否则,如果他人在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上设定了所有权或担保物权,企业将无法取得协议约定的不动产。


6.【及时办理抵押、质押、出质登记】如果企业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建议企业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客户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可能使企业不享有抵押权或抵押权不能对抗他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如果对方提供质押担保,建议企业立即办理质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没有实际占有质物的,法院将无法支持企业实现质押权的请求。如果对方以可以转让的股权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建议企业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7.【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高效维护权益】对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如果企业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高效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8.【开展经营活动注意存证留痕】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律规定及相关准则,并完善财务制度,做到准确记账,并留存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相关凭证。否则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往来账务繁复的情况下,试图通过主张他人不当得利并要求他人返还财物,却不能通过充分的举证已完成债权债务结算时,企业将因“糊涂账”导致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企业在订立、履行合同及债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9.【商事交易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企业在商事交易中应注意签订完备的书面合同并完好保存,特别注意将影响己方签订合同意愿的重要内容载入书面合同中,切勿轻信任何未载入合同的口头承诺。


10.【提供格式条款需提请对方注意】当采用己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建议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加黑)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否则可能导致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签订格式合同须特别注意】凡交易对象提供的格式合同,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对不合理的条款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11.【妥善保管、使用公章】建议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订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通过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企业权益。


12.【重要文件注意存档】当与客户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签订合同,最好使用企业的邮箱。如果使用员工邮箱,员工辞职后,邮箱中的资料可能遗失。使用的邮箱服务器空间要足够大,避免因空间不够而自动删除;如果因服务器空间问题需要部分删除,务必将重要的业务往来文件保留下来,特别重要的还要打印出来与对方确认,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


13.【委托授权需谨慎】当企业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14.【全面履约无借口】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名称改变、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保护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15.【变更合同需留存凭证】合同订立后,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建议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同时,为避免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建议企业规范留存合同履行中各环节的书面凭证,如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及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等资料。


16.【业务人员离职需告知客户】企业业务人员离职,建议企业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向客户告知业务人员已离职的情况。


17.【定金约定要规范】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订金”或“保证金”等字样,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认定其为定金。


18.【建立规范财务制度】如果企业是有稳定收入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商贸服务企业,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作财务账册,依法纳税。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筹集资金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用企业应收账款办理质押,并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办理借款可以保障企业良性发展。企业应清楚合法经营、规范合法的财务资料、良好的商誉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


19.【付款渠道首选银行】当企业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企业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建议通过银行结算,现金支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20.【货物签收需核查权限】如果企业是买卖交易中的供方,须注意货物签收人是否有签收资格;如果签收人并非合同明确约定的签收人,建议在确认实际签收人有合同约定签收人的书面授权后再行交付货物。

【货物调价留存书面证据】如果遇货物调价,建议及时以书面方式与对方签订拟进行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并在供货单、结算单等各类书面文件上明确且一致载明调价后的货物单价。


21.【验收货物及时提出异议】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企业应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务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企业丧失索赔权。


22.【审慎处理商业信息】企业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23.【及时主张保证担保权利】如果企业的债权有保证担保,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企业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保留明确要求履行的有效证据。如果有多位分别单独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无论各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责任,记得分别向每一位保证人主张权利。


24.【民间融资需了解资金来源】如果企业有民间融资需求,建议预先了解出借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签订借款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与企业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防范“套路贷”陷阱。建议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资金和还款资金的接收主体或账户,如后续发生纠纷,避免对还款主体、金额等产生争议。同时避免在借款合同以外签订其他服务费、管理费等变相增加融资成本的合同。


25.【融资担保有风险】如果企业融资时被要求提供担保,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时应避免预先签订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以物抵债协议;以购买融资担保服务、保证保险等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核算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以及可能承担的双重违约成本,谨慎作出选择。如果企业以自己的商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知晓作为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务必充分了解,并严格审核担保合同。


26.【合同撤销有限期】如果企业认为客户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企业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企业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丧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企业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示的证据是否充分。因重大误解的,请务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7.【合同解除应及时】如果对方存在迟延履行债务、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等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建议及时以书面方式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并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法律未有特别规定、合同未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经对方催告后尽快行使合同解除权。


28.【异议应在期限内书面提出】企业对客户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存在异议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企业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


29.【债务人怠于索债,可代位行权】如果客户对企业负有债务,该客户又怠于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从而影响企业债权的实现,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企业债权范围内代替客户行使其债权。


30.【及时撤销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如果企业的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赠予财产,或者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财产的受让方知道该情形,对企业造成损害的,企业可以在债权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如果企业知道该行为一年内不行使,法院可能将不支持企业的该项权利。


31.【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企业都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企业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32.【关注诉讼时效】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如果企业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企业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企业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对方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33.【工程外包需审查资质】如果为了减少本企业因劳动者过多带来的负担,有时需将一些工程或事务外包。切记外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如果为了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外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可能将给企业带来不利后果。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34.【产品研发先调研】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建议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证调研,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进而规避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35.【注意保护研发过程资料】企业不能仅针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对在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同样也要予以关注。建议企业对上述“过程资料”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以避免竞争对手借此“捷足先登”。一般而言,对上述“过程资料”的保护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


36.【保密协议不可过分依赖】建议企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而应采取切实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加密技术、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确保万无一失。


37.【明确约定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建议企业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注意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做到研发过程的有迹可循。


38.【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建议在推向市场前及时给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如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而公开,从而成为公共资源,人人均可免费使用。


39.【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设置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以及周密的保护措施,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培训,否则公司员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导致企业权利受损。


40.【保护“拿出去”的技术】企业在委托他人加工时,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可能会让对方知晓,对这类需要“拿出去”的技术,建议企业尽量以专利的方法予以保护,否则请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并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41.【企业合作研发应明确约定权属】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与他人开展合作,请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的疏忽往往十分致命,常常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或者相关专利、商业秘密的权利被合作方夺走,企业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


42.【委托技术开发明确验收标准】企业在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时,建议企业注意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最终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最好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及具体的、可被识别的验收方式,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企业自身的权利。


43.【知识产权转让注意审查权属证明】如果企业准备通过受让、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避免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避免超范围行使权利】在行使权利时,务必注意授权内容、范围和期限,以避免出现超越被许可的内容、范围和期限行使权利而导致侵权。


44.【提前筹备商标注册】如果企业准备培育商业标识,应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即便发现他人使用相同、近似商业标识的行为,也不能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制止,造成企业为此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45.【商标注册应先行审查】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使用臆造类标识或任意性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同时,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应注意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因权利冲突而造成不必要损失。


46.【合理使用商标权】企业应合理行使商标权等合法权利,不当行使可能与在先权利产生冲突。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字号等方式发展自身的知识产权。但是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可能因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导致在行使自主知识产权时由于方式不当而被认定为侵权。


47.【同步注册境外商标避免境外抢注风险】如果企业准备对外出口产品或服务,建议注意产品、服务与商标“齐步前进”,即“产品走到哪,商标也到哪”,避免在境外遭遇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48.【外观设计专利权先申请后宣传】如果企业想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建议企业在产品前期宣传之前先启动专利申请,避免就相应的设计进行宣传推广而被提前公开成为现有设计,而无法获得保护。


49.【作品完成应及时登记版权】版权登记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在版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将成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初步证据。因此,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做到未雨绸缪,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尤其注意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采取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50.【使用宣传资料注意审查版权】企业在宣传过程中,注意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尽量避免因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并未付费的图片而陷入版权纠纷,或者与广告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便于向广告公司追偿。


51.【多层次布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议企业不要过分依赖单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应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52.【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建议企业尽可能地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档案,注意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合同附随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妥善保存。


53.【保留产品合法来源凭据】企业对所购货物之上是否附有他人的知识产权难以做到全部心中有数,因此建议企业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明交易过程及货物来源的证据,而且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一旦将来被权利人起诉,企业才有办法从合法来源的角度进行抗辩,以避免损失。


54.【加盟模式需全面考察】如果准备加盟某行业,建议企业在加盟前要对经营模式是否成熟、是否具有提供持续经营指导的能力等进行考察,并注重合同的审查。明确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高度重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特别是被特许人在一定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签订合同后,发现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存在问题,或者自身缺乏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尽快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减轻双方可能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版权加急


四、企业经营管理及股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55.【合理评估可投入的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及保障,经工商登记后对外具有公示公信力。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建议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增资时,合理评估可投入的资金并匹配公司经营规模,在法定的认缴期限内确定认缴出资额及认缴期限。公司资本充实原则贯穿公司存续期间,且发起人互相对公司资本充实负有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建议规范股东投入资本的财务记载。新进入公司的投资人建议核实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充分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及时补充公司资本。


56.【法定代表人变更及时登记】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对外履行职责的重要人员。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登记、变更、职权范围,建议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予以细化。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及时进行企业信息的登记,避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引发的公司经营管理、印章保管和使用等纠纷。


57.【健全独立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会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是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建议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及财务资料,有效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避免因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8.【隐名投资有风险】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禁止,但蕴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有严格要求,建议采用显名登记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或受让股权。


59.【一人公司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法律对一人公司有特别的、严格的规定,一人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初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0.【公司利润分配应形成具体方案】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建议对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并形成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利润系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建议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对剩余部分进行分配,避免因违法分配利润导致股东陷入公司、公司债权人等提起的相关诉讼并向公司返还相应的财产。


61.【投资项目需全面审查】在进行股权投资或项目投资前,建议通过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目标公司的章程及基本股权架构、股东权利义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建议通过公开平台查询目标公司的涉诉情况,通过以上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最大程度避免投资风险。


62.【依法依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和业务决策机关。除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审议事项可以不召开股东会外,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及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按照规定期限、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或董事,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达到规定的通过比例后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避免因股东会、董事会通知程序、表决程序存在问题,导致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被确认不成立。


63.【企业对外担保应审查公司决议】企业对外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希望其他公司对企业债权提供担保,应在接受担保时注意审查担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企业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增加。


64.【企业分立或合并应符合法定程序】企业分立或合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依法公告,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事宜并达成书面协议,避免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立后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65.【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或提醒股东不要抽逃出资,避免股东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董事或控股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组织开展清算,避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66.【及时申请执行、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企业起诉时可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适时申请财产保全;判决获得胜诉权益后及时申请执行,避免超过执行时效;判决承担责任及时履行,避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及拒不履行可能构成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五、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提示


67.【把好入职招录关】新入职员工应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书面保证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无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68.【防范“劳动碰瓷”】“劳动碰瓷”主要是个别劳动者不以就业为目的,通过寻找企业管理上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保或诱导企业辞退,导致企业可能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责任。企业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入职背景调查,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用工,防止别有用心劳动者有可乘之机。


69.【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树立先签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应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继续用工且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70.【试用期规范管理】企业应依法确定试用期,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按照招录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依法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超过试用期解除将支付更高的辞退成本。


71.【依法缴纳社保 放弃社保无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延期缴纳社会保险滞纳金的风险。企业与劳动者约定通过支付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或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此类约定或承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


72.【准确约定工时制】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企业在用工时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明确约定工时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休息日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使用补休替代。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应进行行政审批,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73.【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如果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建议企业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74.【竞业限制运用应有限度】建议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应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因企业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75.【在自***范畴内合法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属于企业用工自***范畴,企业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合同约定、员工的个人表现等,合法、合理确定发放范围、条件和标准。注意年终奖的发放应由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的规章制度予以规定。


76.【保障劳动者年休假权利】休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因劳动者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而自动消失。企业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77.【调岗应合理合法】企业调岗应兼顾自主管理权和调岗合理性。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企业应合理正确运用自主管理权。调岗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注意调岗应具备合理性,判断因素主要包括:是否基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企业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78.【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还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同时注意保留劳动者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如果未行使该程序,劳动者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79.【依法履行解除后的义务】企业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避免发生劳动者主张因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档案移转手续等导致无法就业,要求企业赔偿工资损失的纠纷。


80.【依法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就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年终奖等可能涉及的各类待遇的发放条件、发放方式、发放等级等制定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包括民主程序的制定和公示告知。建议保留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公示告知的证据。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子公司在适用集团规章制度时,应经过各子公司的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程序。


81.【妥善保管工资清单等用工资料】企业对劳动合同书、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发放工资时,企业应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包含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工资组成、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避免发生争议时因举证困难承担不利后果。


82.【留存专项培训证据】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出国研修,应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减少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企业应注意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争议时因举证困难承担不利后果。


六、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投资方面的提示


83.【充分了解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术语】审查交易对象的注册资本、当地影响、商业信誉、资产情况、重大诉讼、所在国稳定情况以及该国与我国的对外关系等基本信息,涉及投资的,建议充分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贸易、投资的欺诈、纠纷风险。在签订合同前详细了解贸易术语的准确含义,选择更适合于己方的贸易术语。


84.【涉外合同条款尽量明确具体】涉外商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易引起歧义的合同条款。如国际货物贸易,建议审慎约定货物的品质条款,并制定明确、详细的检验条款,重视货物数量、价款支付、运输方式、保险、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送达方式等条款内容。合同文本使用两种以上文字的,建议明确约定如对不同语言的理解不一致应以何种语言表达的意思为准。


85.【信用证结算应知三大重要日期】信用证L/C,电汇T/T,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是对外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缔约、谈判阶段争取采取较低收汇风险的结算方式,并根据不同结算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选择以信用证支付时,建议选择信誉良好的开证银行,并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的信用证类型。出口企业应注意掌握3个重要日期,即最迟装运日、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截止日,以免因逾期而导致银行拒付,且应避免使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86.【国际货运应充分审查】国际货运可以选择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建议选择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运输企业,并对提单上的各项内容进行仔细核对,确保与合同条款一致,妥善保存所有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商务文件,遵守索赔的前提条件和时限,另需注意航空运输的空运托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对于多式联运,如果货物运输涉及的两个国家都没有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对己方更有利的国家的法律。


87.【审慎运用出口收汇安全保障方式】出口收汇中,安全保障方式主要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信用保险等方式。选择国际保理时建议选择信誉良好、海外网络广泛、账务管理严格的国际保理机构,出口企业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充分了解买方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记录,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保理商有权无条件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之类的条款。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请仔细阅读投保单和保险单中关于除外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格式条款,并及时提出异议或修改要求。


88.【申请独立保函应合理设计保函条款】独立保函不同于普通担保,具有独立性、无条件性、单据性等特点,保函申请人不能仅以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下违约为由要求开立行拒绝兑付,建议申请独立保函时关注并合理设计保函条款,如明确约定基础合同项下导致受益人有权索赔的具体违约情形,并在基础合同中设置针对恶意索赔的违约责任条款。


89.【书面约定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多样,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建议在书面合同中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并明确争议解决地点和适用法律。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如果不符合涉外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和集中管辖的规定,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受理或移送管辖的法律后果。


90.【确保国际商事仲裁条款明确且排他】国际商事仲裁可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当事人自***,包括自主选择信任的仲裁机构、选择信赖的仲裁员、选择便利的仲裁地点、语言等。仲裁条款既约定争议时可申请仲裁,又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机构约定不准确,且逻辑上不具有排他性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七、企业开展绿色经营方面的提示


91.【确保通过环评审批】如果企业计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及时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被批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确保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已经建成并经过验收,避免面临环保行政处罚的风险。


9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排污需求,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进行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同步管理。注意对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留存好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对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避免因举证不能引发的不利后果。


八、企业申请破产程序方面的提示


93.【充分评估破产保护介入时机】如果企业现金流动性严重下降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即使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功能,在合法削减债务的情况下,保留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94.【避免企业资产不当转移影响破产申请】如果企业准备申请破产,请保护好企业资产,防止出现企业资产被不当转移、隐匿或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等情形。如果为逃废债务而申请破产,破产申请将不会被法院受理;如果存在个别清偿,该清偿行为将会被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


95.【及时整理移交企业破产资料】如果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应及时整理好企业的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向破产管理人及时、全面移交这些资料。如果因这些资料的缺失导致企业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企业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建议企业在平时要注意对企业印章证照、财务账簿及其他文书资料的规范管理。


96.【及时申报债权】如果企业的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应及时向该企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样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表决管理、变价、分配方案、获得清偿等权利。如果不申报债权,将不能行使前述权利。


九、涉及刑事犯罪方面的提示


9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涉犯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如果企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企业应认真落实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如果遇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应积极配合解决,通过合理统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避免民事责任演变成刑事处罚。


98.【防范职工挪用或侵占资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严重侵害企业的财产安全,制约企业健康发展。建议加强企业人事管理,特别是采购、销售、财务、高管等敏感岗位人员的监督,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并定期开展法治培训,防范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刑事案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应及时报警并收集相关证据,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


99.【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企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务必妥善保管好账户的账号、U盾及密码,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可能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企业不宜轻信向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帮助刷银行流水提高企业征信、便于各种贷款等说法,否则可能因单位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而承担法律责任。


100.【有组织地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或涉嫌黑恶犯罪】企业应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以合法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维护企业和员工权利。在一定时期内,有组织地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树立非法权威的,可能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恶势力犯罪,将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


来源: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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